資訊播報
案例
韓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員工,在公司工作已三年,今年初,他在工地時不慎受傷,認定為工傷后依法享受了三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在停工期間,公司開始安排職工當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但卻沒有安排韓某休假。對此韓某提出要申請本年度的帶薪年假休假,但公司人事部卻沒有批準韓某的年假請求,理由是韓某已經在進行三個月的停工留薪假,理應不再享受本年度的年休假。韓某對此表示不服,雙方發生爭執。
韓某來到了當地勞保局咨詢了相關專員,監察專員告訴公司,認為停工留薪期間超過法定應休年休假天數便可以不安排休假的觀點,是錯誤的。對于員工來說,不能因為工傷因素而不能享受普惠式權利,工傷待遇的給付與職工的普惠式權利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兩者是相對獨立的。
解析
停工留薪期是針對工傷職工的特殊規定和待遇;而法定帶薪年休假是針對職工的普遍規定。兩者相對獨立,不能相互取代。而且,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視作正常出勤。因此,工傷職工在享受了停工留薪期后,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法定帶薪年休假。更多資訊盡在匯思勞務公司www.dingpiao-37.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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