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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在A公司上班,在春節即將來臨之際,公司提前安排一批員工放假五天,按照國家規定,2019年的2.4--2.10期間為法律規定的春節假期。但公司在2月1號就放假了,比規定的法定春假要多了五天。放假回來過后,公司在發放員工2月份工資時,卻沒有發放這5天假期的工資。
陳某及其他放假員工認為,這多出來的五天假期是公司主動提出的,應算作是公司給員工的福利,所以這五天休假應視為正常出勤發放五天的工資。而A公司負責人認為,放假一方面是考慮到員工離家鄉遠,可以多放幾天假在家陪家人;另一方面,臨近春假,公司業務少,給員工假期可以節省用人成本,這多放出的五天,員工也并沒有實際付出工作,應為事假,不應該計發工資。那么本案例中,公司該不該給陳某發放五天假期的工資呢?

首先,A公司多放出來的五天假期,是未和員工經過討論協商確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這種情況下,該公司強制放的五天假期不能視作事假。
其次,這五天假期處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A公司由于業務量少,為節省成本而多放員工五天假,所以應按相關標準發放員工5天假期的工資。更多資訊盡在匯思勞務派遣公司www.dingpiao-37.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