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播報
【案例】
曉蘭在某超市做收銀員,由于超市人多,所以曉蘭也經常加班工作。5月份時,曉蘭已經懷孕7個多月了,可超市依舊安排她加班工作,曉蘭臨近產期,身體吃不消就讓店長反應,自己懷孕不方便加班,可以超市店長并沒有同意曉蘭的要求,超市的做法對嗎,曉蘭是否可以拒絕加班呢?
【分析】本案例中超市是不能夠安排加班的,曉蘭完全可以拒絕。曉蘭已經懷孕七個月,用人單位不僅不能安排她加班,還應該再勞動時間外給予一定其他的休息時間,因此,曉蘭可以拒絕超市的強行加班要求,也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要求超市糾正違法行為。
如果公司安排七個月以上的懷孕女職工進行加班或者夜班,女職工可以拒絕。其次,用人單位安排加班,需要同時滿足三方面條件才行。第一,必須是公司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確實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第二,需要與勞動者工會協商,第三,必須要與勞動者協商,只有員工自愿的情況下才安排加班。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一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更多資訊盡在匯思勞務公司www.dingpiao-37.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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