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播報
企業裁員的問題一直存在的。一旦開始裁員, 各種負面評論,新聞和輿論會接踵而至,各種勞工仲裁和法院訴訟也會使企業不堪重負。 但是大部分轉向仲裁或訴訟的公司通常面臨敗訴的困境。 公司該如何避免裁員面臨的風險?
裁員條件《勞動合同法》第41條列出了關于經濟裁員的法律規定: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裁員的程序
在必要裁員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但占總數的10%以上的員工時。 單位應當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在聽取工會或雇員的意見后,將裁員計劃報告給相關勞動行政部門。 裁員后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因經濟裁員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更多資訊盡在匯思勞務公司www.dingpiao-37.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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