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播報
小王是一家材料廠的操作工,2018年年底,他的勞動合同到期,合同到期后,小王沒有多想就回家過年了,年后繼續回到公司工作。公司人事沒有準備材料告知小王續簽勞動合同,小王回到工作后,一切照舊,還在原崗位領著原來的工資。
所以人都沒有注意到找個問題,后來,社保監察部門進行檢查后,才發現問題所在。并且,自小王的勞動合同到期以后,公司沒有支付小王的社保費用,并且公司的解釋也使我們感到困惑:工作還在繼續就相當于續簽好合同,因此沒有必要麻煩再次簽一遍。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并且要按時繳納社保費用,類似于小王這種情況,其實小王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僅僅處于“事實勞動關系”狀態。而事實勞動關系完全不同于勞動合同關系,因此勞動者的權益往往得不到書面勞動合同的保證。為了確保勞動者的權益得到保障,我們就必須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續簽是很有必要的一點,千萬不要覺得不重要。更多資訊盡在匯思勞務公司www.dingpiao-37.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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