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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時,與員工單方面約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轉正后再參保”。也有一些勞動者認為,試用期還不屬于正式員工,單位不交社保是應該的。
試用期職工與用人單位也存在勞動關系,而只要勞動關系存續,用人單位就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因此,用人單位應為處于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一些勞動者認為,在試用期內,自己還不算正式的員工,單位可以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等轉正了再簽即可。
對于新入職的員工,不管勞動合同期限多長,有的用人單位告訴員工,試用期都是6個月,說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
對于試用期的期限,《勞動合同法》的確有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注意,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1次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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