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播報
案 情
肖某是一家旅游管理公司的銷售經理,今年1月份,他已經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今年6月份,雙方勞動合同將到期。但是當肖某向公司提出勞動合同到期后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時,公司卻拒絕了。肖某擔心,到時候是否勞動合同就到期終止了呢?
分 析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出于對法律的誤解,認為只要拖延甚至拒不與勞動者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就可以終止勞動合同。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對何種情形下,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法律有明確規定。只要符合該情形,勞動者就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此時,除非勞動者不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或者不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只要繼續用工,即使用人單位不同意,也視為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條件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如果用人單位單方終止此類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就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本案中,肖某可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依 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四條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