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播報
為加快形成與醫療保障改革相銜接、有利于制度定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國家醫療保障局近日公布《醫療保障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的公布,意味著醫療保障正式步入法制化建設的實質進展階段。作為最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之一,醫療保障關系全民的切身利益,也是政府的職責所在。但我國現行的醫療保障制度缺乏應有的法律規范,實踐中也日益暴露出一些問題,不僅影響到醫療保障制度的健康發展,也讓保障功能大打折扣。醫療保障制度亟待與時俱進,從整體上推進綜合立法。
一方面,醫療保障體系是一個多層次的完整體系,不僅包括社會基本醫療保險這一主體性制度安排,也涵蓋醫療救助、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以及各類慈善公益性醫療保障項目。而現有的社會保險法中有關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無法涵蓋醫療保障體系,因此需要更完整的法律來規制。
另一方面,醫療保障制度是一項獨立的制度安排,其主體關系復雜,涉及政府、用人單位與參保人個人三方和醫保、醫療、醫藥三大領域的互動。只有通過立法,才能有效規范和長效約束醫保及相關各方主體行為,進而實現制度規范有序運行,并為全民提供清晰、穩定的安全預期。
應該說,醫療保障制度所涉關系的復雜性與運行環節的多重性,決定了制定專門的“醫療保障法”及與之配套的法規體系的必要性、緊迫性。國家醫保局表示,以醫療保障法為統領,配套出臺若干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形成獨立完備的醫療保障法律體系,是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推進醫療保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這也意味著,在醫療保障法之下,還將有一系列配套制度來對其加以細化。
民有所呼,“法”有所應。此次立法對從事醫療保障相關的籌資運行、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價格管理、招標采購、醫藥服務、公共管理服務、監督管理等活動進行規定,基本上全面回應了公眾期盼。
明確相關部門主體責任
意見稿提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政策并監督實施,指導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建設,并負責開展藥品和醫用耗材成本價格調查,實施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加強對以價格壟斷、哄抬價格等方式侵害醫療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對醫藥機構服務協議履行情況進行管理、監督和考核。其中,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約定給予相應處理,包括約談相關責任人員、暫停或者不予撥付費用等。
意見稿明確,醫療保險費征收部門擅自更改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醫療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明確個人騙保處罰措施
意見稿明確了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定點醫藥機構、個人等相關違法行為及處罰措施。
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50%以上1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從事定點醫藥機構管理活動。
個人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復享受醫保待遇等行為,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個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不得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
意見稿明確提出,國家建立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制度。參加投標的醫藥企業應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合理定價,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開展藥品和醫用耗材成本價格調查,實施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加強對以價格壟斷、哄抬價格等方式侵害醫療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企業有低于成本價競標、行賄、不履行供貨承諾等行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對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或中止相關醫藥企業或相關藥品、醫用耗材參與集中采購的資格并予以公告;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鼓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
《征求意見稿》提出,要建立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醫療救助為托底,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慈善醫療救助等相互銜接、共同發展的醫療保障制度體系,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推動醫療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及,要鼓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支持商業保險公司擴大重疾險等保險產品范圍。鼓勵用人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規定為職工和成員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管理,推進商業健康保險有序發展。
我們期待,通過征求意見、開門立法、集思廣益,能夠盡快出臺一部比較完備的醫療保障法,確立中國特色醫療保障制度體系的目標、原則與制度框架,從而使相關主體各司其職,各盡其責,讓整個醫療保障制度運行在法治化的軌道上,更好地實現全體人民的基本醫療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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