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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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從侵權責任法的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對于被派遣的工作人員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存在以下法律關系:
1.用工單位首先承擔侵權責任
在勞務派遣的內部法律關系中,勞務派遣單位、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和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即勞動者)形成了鐵三角法律關系。其中,勞務派遣單位是人才(勞動者)輸出單位,用工單位是人才(勞動者)接收單位,被派遣的工作人員是在用工單位勞動、工作的勞動者。按照“誰用工,誰管理”的原則來看,用工單位權利也有義務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當然,派遣單位也有管理派出人員的管理義務。但是,在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管理中,用工單位的管理顯然更直接、更具體,因此,當勞動者損害他人權益時,用工單位理所當然應當對外(即對受損害者)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2.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補充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補充責任有一個前提,即其存在過錯。如果在派遣過程中不在過錯,則派遣單位不承擔民事責任。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的補充責任與賠償責任是有重大區別的。賠償責任是一種完全的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而補充責任則是一種不完全的責任,是建立在勞務派遣單位過錯之上的分擔責任。
3.直接侵權行為人(勞動者)承擔內部責任
在民事侵權案件中,作為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勞動者,如果實施了損害他人的侵權行為,其在案件中并不直接對受害者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而是由用工單位對外——對受害者承擔民事責任;由派遣單位對外——對受害人承擔補充責任(在派遣單位有過錯的前提下)。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勞動者不需要承擔責任。
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如果在勞動過程中,對他人實施了侵權行為,產生了損害結果,用人單位和派遣單位可以在向受害者承擔民事責任后,向實施侵權行為的勞動者進行追償。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照公司章程或制度的規定,向實施侵權行為的直接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濟責任。當然,勞動者所承擔的這種責任,是用人單位經營管理中一種內部責任,與民事侵權案中的對外責任——民事賠償責任是有很大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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