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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臨時工?
最初出現是在我國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臨時工”是與“正式工”相對應的概念。而隨著《勞動法》的頒布和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及勞動力市場的日益成熟,所謂“臨時工”和“正式工”已不復存在,用人單位招用的各類職工,只有勞動合同期限長短的區別,而沒有享受權利各異的區別。臨時工也被定義為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企業怎么選擇臨時工?
對于企業招用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企業有四種方式可以選擇:
1、選擇標準的勞動用工,采用這種方式用工需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超過法定的期限,就會面臨支付雙倍公司和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2、選擇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采用這種方式,用人單位只需要選擇合作的勞務派遣單位,將所需員工的條件要求告知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招聘員工,然后派遣至本單位。安徽中保匯思勞務是一家專業勞務派遣公司,成立至今已為多家知名企業合作,信譽好,歡迎咨詢。
3、選擇非全日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這種方式,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但需要繳納工傷保險)。
那么臨時工是否要簽勞動合同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并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具體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規定:
第10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82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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