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被保險人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認定和視同工傷的但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費用、傷殘和死亡,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故意行為而導致打斗或被襲擊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或自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醉酒、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4)、被保險人因妊娠、流產、分娩(含剖腹產)、藥物過敏導致的傷害;
(5)、被保險人因精神疾患導致的意外;
(1)、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故意行為而導致打斗或被襲擊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或自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醉酒、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4)、被保險人因妊娠、流產、分娩(含剖腹產)、藥物過敏導致的傷害;
(5)、被保險人因精神疾患導致的意外;
(6)、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任何醫療行為導致的醫療事故;
(7)、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藥物,
(8)、細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蟲感染,
(9)、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巖、駕駛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或在有警示標志的湖、河及野外水域游泳造成的傷害;
(10)、被保險人因腰椎病、頸椎病等椎體病導致的醫療費用支出;
(11)、被保險人自身疾病或既有病癥產生的醫療費用支出。
(12)、被保險人因既有或潛在疾病、機能障礙發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13)、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14)、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災害。
(15)、被保險人重大過失導致的傷害。
(16)、16-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根據監管規定最高50萬元
(17)、60-70周歲根據特別約定工亡身故最高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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