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播報
【案例】:
作為勞務公司,派出勞務派遣員工出務就已經存在勞動關系。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勞務派遺單位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本案中勞務派遣公司辨稱只是代理辦理相應的用手手續。但針對事實主張,勞務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相反,現有在案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均顯示其與皮某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事實。
2008年,四川某建設勞務公司承包了本市一研究大樓的工程。皮某是在這工地工作的一個建筑工人。九月份,皮某在施工時鋼架坍塌,皮某和工友六人從四樓摔了下來。經醫院診斷,皮某多出骨折,脾破裂等多處受傷。經勞動和社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傷殘等級為六級。住院期間皮某個人支付醫藥費六千多元。
隨后皮某將這家勞務公司告上法庭。
該勞務公司隨后提起上述,表示他們和皮某之間沒有真正的勞動合同關系。該公司表示“施工方是另外一家工程建設公司,不是他們勞務派遣公司的。”并聲稱,只是針對該建設公司的要求,幫其辦理相關用工手續而已。并非工傷認定上的用人單位。
最后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作為勞務公司,派出勞務派遣員工出務就已經存在勞動關系。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勞務派遺單位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本案中勞務派遣公司辨稱只是代理辦理相應的用手手續。但針對事實主張,勞務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相反,現有在案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均顯示其與皮某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