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播報
勞務派遣由于涉及到三方主體,因此,在工傷責任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因此,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依法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對于派遣員工發(fā)生工傷的情形,
《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第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明確,被派遣勞動者發(fā)生工傷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但這并不意味著,用工單位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員工發(fā)生工傷的,原則上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用工單位存在過錯的,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