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播報
被辭退后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1、員工被單位辭退,是非本人意愿離職,在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或以上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的。
2、辦理流程自失業之日起30日內本人持相關手續到戶籍所在地鎮(街)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科(所)辦理《失業證》或恢復失業身份手續。持相關證件到甘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服務區”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超過60日未辦理失業登記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失業保險待遇。
3、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